目前我国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有五十二部,其中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二十四部:《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二十部:《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部:《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根据宪法、城乡规划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结合该地区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确定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明确当地城市规划建设编制、实施和修改的具体程序,为城乡规划法在各地的具体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